作为深圳最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之一,违建是困扰深圳城市发展的一大顽疾。而昨日向社会公示的《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》修订草案则为查违增加了执法手段。不仅规定当事人自行承担强拆费用,强制拆违还可先冻结其相当于强拆费用的存款、有价证券、股份,或先查封房车等财产。
据了解,该修订草案由深圳规划国土委起草。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建议,可于本月20日前向市法制办发函(市民中心西座C5080,邮编518026)或电子邮件linj@fzb.sz.gov.cn“>linj@fzb.sz.gov.cn。
修订草案规定,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,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,可以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。采取措施时,由单位负责人批准,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。
被查封的财物将被加封封条,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。被查封的财物,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,但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。只有对查封错误的,保管费才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支付,同时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,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。
修订草案强调,查封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应当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二个月。
对违法建筑,如在收到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,当事人仍拒绝执行,或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,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。而对违法抢建,除了对抢建部分拆除外,还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。
实施强制拆除时,将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。但拒不到场,也不影响强拆执行。而强制拆除的费用,由当事人承担。
与以往相比,此次赋予了查违更多手段。修订草案称,在实施强制拆除时,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、有价证券、股份,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、机动车等财产。查询所获得的资料,不得用于实施强制拆除费用以外的用途。
当事人自行承担强制拆除费用后,将取消冻结、查封措施。拒不承担的,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在法律责任上,个人拒不执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处罚决定的,将处以2万元罚款。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执行的,将处以20万元罚款,并可以对其法人代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。